质量经济分析案例,质量经济理论

由:admin 发布于:2024-07-07 分类:素质提升 阅读:22 评论:0

经济法案例分析题

应优先满足合伙企业债权的请求。能够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。因为依《民法通则》及《合伙企业法》的有关规定,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,各合伙人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。

案例1:关于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相关理论,按照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: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,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,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,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我国对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,风险只和是否交付有关,而与是否付清钱款,所有权是否转移无关。

解析: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,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

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。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。(2)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。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。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。

不可以。B公司已完成交付,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,A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,货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转移,A公司不能以未收到货物不履行合同义务(付款义务);不可以。

经济法案例分析

1、参考答案 (1)甲公司北京办事处是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,不具备法人资格,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。丙公司属于外资企业,在组织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,具备法人资格,有独立的法律地位。(2)不具备。

2、第一,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(但这违反的不是合伙企业法)。第二,若成立普通合伙企业,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的约定不符合合伙企业法。第三,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“普通合伙”字样。不能命名为“众发有限责任公司”。

3、修理厂有权依据留置权扣下货车。修理厂与老王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,修理厂在老王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,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老王的动产,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。修理厂费用优于银行债券优于张某的债权。

4、解析: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,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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